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杭州市区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函
| 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杭州市区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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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248503X/2008-05891 |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 统一编号 | ZJSP13—2008—0041 |
| 法规文号 | 浙劳社厅字〔2008〕156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 有效性 | 失效 |
| 体裁分类 | |
| 发布日期 | |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杭州市区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函 浙劳社厅字[2008]156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请示》(杭政发[2008]80号)已由省政府办公厅转我们办理。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8]70号)规定,经核定,同意你市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参加市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的市区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调整为15%,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按省政府统一规定执行,并建立基金支付能力预警和缴费比例适时调整机制。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实行农民工“双低办法”与统一制度的并轨。 在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调整后,你市要继续扩大企业养老保险覆盖面,努力夯实缴费基数,清理规范统筹项目,落实养老保险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持力度,有效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